
【实务困境】
在引入机构投资者时,受让方常要求原股东签署“保底收益协议”,约定若公司未达到特定增值目标(如IPO失败、利润下滑),原股东需在期满时现金补偿差额。当目标未能达成,原股东常以“这是对赌性质导致经营畸形”、“受市场行情影响而非个人过失”为由拒绝履行,双方因此陷入漫长的追索纠纷。
【问题分析】
该类协议本质属于商业契约,体现了双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差异及风险分配。法院目前倾向于认定该类协议合法有效,争议的关键在于补偿条件的“触发标准”。原股东常试图推翻协议的约束力,试图将“纯粹补偿”解释为“违法对赌”,以寻求合同无效的路径。

【法律依据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相关准则,明确支持投资者与股东间的补偿约定,只要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。
元股证券:ygzq.hk
【案例支持】
(2022)最高法民终822号判例中,最高法重申:只要补偿协议并非通过损害公司资本金来实现,仅仅是股东间的对冲承诺,法院应予支持。
【律师观点】
刘敬祝博士指出,增值补偿纠纷的胜诉在于“协议设计的闭环”。

明确计算基准:协议需锁定“增值”的定义,例如“以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为准”或“以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准”,杜绝争议。
违约惩罚设置:必须约定若逾期不补偿,需支付高额违约金,并可申请冻结其个人持有的其他资产,通过“高成本压力”迫使其守约。
司法策略:若发生违约,建议通过仲裁(若协议约定)或诉讼启动,并在起诉当天申请财产保全,直接针对股东个人资产进行查封,给对方施压。
配资助手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,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、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,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、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。
老牌证券杠杆网提示:本文来自互联网,不代表本网站观点。